初中生禁毒手抄报内容:禁毒条例内容七
第三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应当相应变更,原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该社区戒毒人员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并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原社区戒毒执行地和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备案。
社区戒毒人员转入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戒毒人员吸毒、戒毒情况结合本地区戒毒工作实际,与该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进行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及时前往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报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备案,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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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由监管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刑罚执行完毕时或者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应当对其进行诊断评估,对需要采取戒毒措施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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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禁毒手抄报内容: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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