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禁毒手抄报资料: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务人员自行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 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发现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戒毒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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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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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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